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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出台全省再生有色金属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专项支持政策的建议》第0487号提案的复函

        • 2023年04月03日 15时30分
        • 来源: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1. 【字体:
      2. 川经信提案〔2023〕8号

        李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全省再生有色金属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专项支持政策的建议》(第0487号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商财政厅、商务厅、四川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建议的答复

        2022年6月,我厅印发《四川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明确“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的主要目标,指出要“围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等主要再生资源,培育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推动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依托优势企业技术装备,推动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2023年1月,我厅联合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台《川渝铝产业链协同发展工作方案》,明确“加强废铝资源保级回收体系建设,在四川广元和重庆涪陵规划建设全国区域性绿色循环再生铝原材料仓储交易中心,提升废铝再生回收和利用水平,打造绿色低碳可持续供应链体系。”目前,商务厅正在编制《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5年)》,已将“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回收网点布局和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中,切实畅通再生有色金属的回收渠道,提高资源回收效率。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省内有色金属产业发展现状开展专题调研,适时出台支持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促进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重点推动并支持广元建设再生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施产品替代应用行动,鼓励电子、交通、建材等领域再生金属的替代应用。商务厅将指导各地参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GB/T1.1-2009)、《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加强对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二、关于“提高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建议的答复

        据财政厅反馈,省与市县收入分享是现行政府间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财政体制作为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具有约束性、统一性和稳定性。当前我省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省级财政参与所有市(州)的税收分享。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明确指出“要适当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因此,若针对再生有色金属循环利用产业单独出台提高增值税留存地方比例的政策,将影响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与现今关于建立规范高效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精神不符。

        目前,国家已出台支持再生有色金属循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废旧电机、电池等进行综合利用,销售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中“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要求,未经中央授权,我省财政部门无权比照农产品收购加工出台相关税收政策,省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财政厅将综合考虑税种属性、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并逐步规范收入分享方式,促进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相匹配,充分调动各级积极性。将配套推进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特别是省级通过对包括再生有色金属循环利用产业在内的相关领域改革产生的收入增量,将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对贫困地区给予倾斜照顾,促进各地均衡发展。财政部门将会同税务部门,持续落实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和循环利用。

        三、关于“建立产业税收贡献激励机制”建议的答复

        省级参与市(州)税收分享的收入部分作为省级财政的财力来源,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因此,为与上级指示精神保持一致,巩固提升省级财政的调控能力,财政厅指出不适宜针对再生有色金属循环利用产业设置特殊化的收入分享体制。今年,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对产业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作出了“减少分散安排、增加整体激励”和“减少事前补助、增加事后奖补”的安排部署,财政厅将会同主管部门大力压减支出方向,进一步集中财力加大对地方的整体激励力度。通过事前明确政策成效、产业发展、税收贡献的奖补条件,事后给予奖补的方式对地方进行有效引导。一是实施“开门红”激励:对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增加值总量、工业投资增速3项指标综合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市(州)予以激励。二是落实工业“红黑榜”政策:对省政府考核确定的2022年工业发展红榜市(州)进行激励。三是开展省级制造业先进制造业集群试点:通过“赛马”机制,择优遴选2—3个发展基础好、潜力大、效益优的地区开展省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试点,集中支持争创国家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下一步,财政厅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相关地区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发展效益好的重点市州的激励力度,支持产业集约集群发展。

        感谢您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及循环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张踔;联系电话:028-86268703,19102800667)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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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出台全省再生有色金属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专项支持政策的建议》第0487号提案的复函

      3. 2023年04月03日 15时30分
      4. 来源: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5. 川经信提案〔2023〕8号

        李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全省再生有色金属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专项支持政策的建议》(第0487号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经商财政厅、商务厅、四川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建议的答复

        2022年6月,我厅印发《四川省“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明确“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的主要目标,指出要“围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等主要再生资源,培育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推动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依托优势企业技术装备,推动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2023年1月,我厅联合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台《川渝铝产业链协同发展工作方案》,明确“加强废铝资源保级回收体系建设,在四川广元和重庆涪陵规划建设全国区域性绿色循环再生铝原材料仓储交易中心,提升废铝再生回收和利用水平,打造绿色低碳可持续供应链体系。”目前,商务厅正在编制《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5年)》,已将“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回收网点布局和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中,切实畅通再生有色金属的回收渠道,提高资源回收效率。

        下一步,我厅将结合省内有色金属产业发展现状开展专题调研,适时出台支持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促进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重点推动并支持广元建设再生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施产品替代应用行动,鼓励电子、交通、建材等领域再生金属的替代应用。商务厅将指导各地参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GB/T1.1-2009)、《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加强对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二、关于“提高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建议的答复

        据财政厅反馈,省与市县收入分享是现行政府间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财政体制作为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具有约束性、统一性和稳定性。当前我省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省级财政参与所有市(州)的税收分享。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明确指出“要适当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因此,若针对再生有色金属循环利用产业单独出台提高增值税留存地方比例的政策,将影响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与现今关于建立规范高效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精神不符。

        目前,国家已出台支持再生有色金属循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废旧电机、电池等进行综合利用,销售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中“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要求,未经中央授权,我省财政部门无权比照农产品收购加工出台相关税收政策,省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财政厅将综合考虑税种属性、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并逐步规范收入分享方式,促进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相匹配,充分调动各级积极性。将配套推进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特别是省级通过对包括再生有色金属循环利用产业在内的相关领域改革产生的收入增量,将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对贫困地区给予倾斜照顾,促进各地均衡发展。财政部门将会同税务部门,持续落实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再生有色金属回收和循环利用。

        三、关于“建立产业税收贡献激励机制”建议的答复

        省级参与市(州)税收分享的收入部分作为省级财政的财力来源,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因此,为与上级指示精神保持一致,巩固提升省级财政的调控能力,财政厅指出不适宜针对再生有色金属循环利用产业设置特殊化的收入分享体制。今年,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对产业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作出了“减少分散安排、增加整体激励”和“减少事前补助、增加事后奖补”的安排部署,财政厅将会同主管部门大力压减支出方向,进一步集中财力加大对地方的整体激励力度。通过事前明确政策成效、产业发展、税收贡献的奖补条件,事后给予奖补的方式对地方进行有效引导。一是实施“开门红”激励:对一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增加值总量、工业投资增速3项指标综合排名前三分之一的市(州)予以激励。二是落实工业“红黑榜”政策:对省政府考核确定的2022年工业发展红榜市(州)进行激励。三是开展省级制造业先进制造业集群试点:通过“赛马”机制,择优遴选2—3个发展基础好、潜力大、效益优的地区开展省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试点,集中支持争创国家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下一步,财政厅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相关地区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发展效益好的重点市州的激励力度,支持产业集约集群发展。

        感谢您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及循环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张踔;联系电话:028-86268703,19102800667)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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