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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
        保经营促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05

        翠府发〔20204

        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公司:

        现将《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促发展20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

        2020218

        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促发展2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中小企业保经营促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防控力度

        (一)抓实疫情防控工作。各单位要在区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履行法定防疫责任,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复工复产备案制度,分类确定复工复产标准,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协调解决防疫、用工、资金、用能、安全服务等困难。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信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应。对市上确定疫情防护必需品、生活物资保供和重点物流企业,按物流配送(含快递)费用、员工防护费用分别给予50%、合计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参与农产品等供需保障的重点批发企业,减半征收经营户的门面(摊位)租金,减收部分由政府补贴,每个批发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省、市、区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有关政策措施给予补助。对外贸企业进口紧缺疫情防护物资给予进口补贴,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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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经信科技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区金融工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二、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三)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复工条件。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确保满足复工复产条件。分类制发企业复工防疫导则。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进行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一次性总投入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行业主管、卫健和人社部门加强对一二三产业企业的指导,帮助有序高效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经信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

        (四)统筹支持企业用工。区级各部门要主动摸排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支持企业就地就近吸纳人员就业,对组织输送劳动者到区内用工企业的交通运输费给予100%财政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因疫情无法返岗的返乡农民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每增加一名员工并稳定就业的,按2000/人标准给予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600/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经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

        (五)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20202月租金全免,34月租金减半。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或缓收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经信科技局)

        (六)降低企业用能负担。鼓励水、电、气、电讯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种养殖业及其加工业单位2020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市、区财政分别按照实际电费补贴额的50%40%10%给予补助。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政策执行期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鼓励工业园区的重点聚集产业企业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方式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经信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鼓励企业及时复工复产。帮助指导企业在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及时复工复产。按照第一季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总量和增速综合排名的原则,对行业靠前的2户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5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户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18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商贸流通业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科技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三、加大金融财税支持

        (八)确保企业信贷总量增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中、省、市有关金融支持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总量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并持续增长。支持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00万元调整为4000万元。开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鼓励银行机构对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新材料等重点产业企业提高授信额度,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应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驻区各金融机构)

        (九)减轻企业融资压力。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支小再贷款资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对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鼓励相关银行法人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一定总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减免利息,对半年期及以下的贷款减免1个月利息,半年期以上、一年期(含)以下的贷款减免2个月利息,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支持智能终端等企业通过订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融资。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区经信科技局、驻区各金融机构

        (十)合理分担金融机构疫情贷款损失。银行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防疫物资产销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365bet线上攻略_365bet网络娱乐_日博365在线等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区财政按照实际造成的贷款损失给予30%的补助。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按50%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区经信科技局、区财政局)

        (十一)给予贷款财政贴息。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今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区两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畜禽水产养殖、休闲农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和茶叶加工专合社、大户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

        (十二)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抢抓全国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机遇,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用,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新增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新增担保费率不超过1.5%,市、区两级财政合计按1%比例给予担保费用补贴。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适当延长宽限期,宽限期间不加收罚息。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减免部分由市区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予以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区农担公司)

        (十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整理公开防控疫情税收政策指引,全面落实支持物资供应、科研攻关、困难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365bet线上攻略_365bet网络娱乐_日博365在线、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快递)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十四)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智能终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新材料等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省外设立的宜宾制造品牌展销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参加国际国内知名专业展会及市场推广活动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费总额的50%比例补助,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20万元。积极鼓励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加大力度开拓进口消费品和医疗物资等市场。放宽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门槛,将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保费补贴上调至最高90%,每户企业补贴费用不超过50万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确保政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比重不低于30%。(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工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科技局)

        (十五)激励企业发展。2020年第一季度区级经济贡献同比增长的企业,奖励资金为该企业第一季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量的100%。(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级相关部门)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六)缓缴社保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430日。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十七)实施稳岗返还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我区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对企业新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按2000/人给予补贴。对在我区新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500/·月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经信科技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区生态环境局)

        (十八)支持开展就业适岗技能培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开“以工代训”的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五、加强服务推动项目投资建设

        (十九)优化政务服务。推行不见面审批,利用网上办事平台、预约办理、绿色通道、邮政快递等方式开展好相关政务服务工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以及新改扩建项目进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除危化品等特殊行业外,可先生产,再完善程序、补办手续。实行网上申领、代开发票,331日前免费邮寄到家。发挥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税务局)

        (二十)发挥重大项目带动作用。加快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或商定改善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经信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竹业局)

        区委目标绩效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所需财政补资金,除有明确约定外,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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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各承担50%。保供重点企业和重点批发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军民融合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工业军民融合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2017)》确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至区新冠肺炎应急指挥部撤销,有具体执行期限的不影响执行。中、省、市、区相关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不同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遵照执行。在本政策实施期间完成“个转企”并纳入区内统计核算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各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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