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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外贸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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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商发〔2020〕5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隶属海关、口岸物流办: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使我省外经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保持外贸平稳运行,努力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特制定以下九条措施。

        一、支持企业降低物流成本。畅通进出口货物物流通道,对疫情期间重点外经贸企业通过国际航空进出口物流费用给予支持,对四川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成都)进出口给予物流支持。

        二、优先支持关键岗位人员返岗。对重点外经贸企业、重要外经贸项目关键岗位的出入四川的企业人员提供快速检测等便利化服务。

        三、建立进出口绿色通道。按照海关总署出台的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10条措施,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优化出口前监管,对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提供便捷出证服务。对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凭企业说明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四、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指导跨境电商综试区提供海外仓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鼓励外经贸企业增加国内紧缺的医用物资和农产品进口;用好省级物流业专项政策,重点支持承担我省国际医疗、应急救援等物资保供的物流企业。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国家统一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以及我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的有关税费政策,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六、用好援企稳岗政策。落实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外经贸企业,按《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给予企业稳岗返还,稳住用工队伍。

        七、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加大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能陪快赔。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八、实施商务审批服务便利化。疫情期间,企业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许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及自由类技术合同登记、申请进出口企业电子钥匙等商务审批服务事项,均可采取或选择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等多种办理模式,实现企业办事“零跑腿”、审批服务“不见面”。

        九、完善贸易纠纷法律救济援助机制。加快贸易救济预警机制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贸易纠纷在线法律咨询服务专栏,对因疫情造成的限制出入境、贸易合同履行不能等方面的困难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适时预警贸易管控措施,协助企业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各市(州)各部门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疫情期间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稳外贸措施。本措施有效期为疫情期间。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成都海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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